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黃有華
相 對 人 湯胡馨梅Cimay Uci即湯張阿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湯胡馨梅Cimay Uci即湯張阿良 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1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080,000 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11月8日起至134年11月7日止 ,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契約 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分別於①94年11月16日②94年11月17日分別簽發借 據二紙,向聲請人借款①2,200,000元②1,200,000,借款期 間為自①94年11月16日起至114年11月16日止及②94年11月 17日起至109年11月17日止,均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 之約定,並均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償付本金時 ,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詎未料相對人僅繳息至①108年9月16 日②108年9月17日,即未再依約繳付本息,則未到期部分應 視同全部到期,尚負債本金1,359,308元及利息、違約金, 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一件、借 據影本兩件,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一件、戶籍謄本影本一件 ,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各一件、土地及建物登記 第一類謄本正本各一件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09年2月13日發 函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 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 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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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9年度司拍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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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使│使│ 面 積 │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
│編號├───┬────┬───┬───┬────┤用│用├──┬──┬────┤範圍 │暨所有權│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地 號│分│地│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範圍 │
│ │ │ │ │ │ │區│類│ │ │ │ │ │
│ │ │ │ │ │ │ │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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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蓮縣│秀林鄉 │加灣段│ │0000-000│一│農│ │ │2574.24 │全部 │湯胡馨梅│
│ │ │ │ │ │0 │般│牧│ │ │ │ │(全部) │
│ │ │ │ │ │ │農│用│ │ │ │ │ │
│ │ │ │ │ │ │業│地│ │ │ │ │ │
│ │ │ │ │ │ │區│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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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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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 │ 附 屬 建 物 │ │ │
│ │ │ │ │主要建築│ │ ├───┬───┬────┤抵押權│所有權人│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材 料 及│建物面積(平方公 │合 計│主要建│ │ │設定範│暨所有權│
│ │ │ │ │房屋層數│尺) │ │築材料│面 積│面積單位│圍 │範圍 │
│ │ │ │ │ │ │ │及用途│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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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00122-│加灣21之12│加灣段 │農舍、鋼│一層187.34 │298.59│陽台 │23.24 │平方公尺│全部 │湯胡馨梅│
│ │000 │號 │0000-000│筋混凝土│二層91.31 │ │ │ │ │ │(全部) │
│ │ │ │0地號 │造、鋼骨│屋頂突出物19.94 │ │ │ │ │ │ │
│ │ │ │ │鋼筋混凝│ │ │ │ │ │ │ │
│ │ │ │ │土造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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