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3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胡雲慶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玖仟伍
佰捌拾肆元,及其中肆萬貳仟壹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下
同)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壹萬伍仟捌佰參拾柒元,及
及其中壹拾參萬參仟陸佰肆拾貳元自一百零八年十二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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