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73號
HLDV,109,司促,1573,2020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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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73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語涵即林韓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債務人之戶 籍謄本,本院即依職權查詢法務部戶役政資料,債務人住「 新竹縣竹東鎮」,有全戶戶籍資料一份於卷內可參,非屬本 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 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洪甄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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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