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61號
HLDV,109,司促,1461,2020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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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6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周明瑞 


債 務 人 陳培茹 

債 務 人 邱雲龍 

債 務 人 陳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連帶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仟壹佰肆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46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培茹、邱│自民國108年 │至民國109年 │按年息1.15%計 │
│  │4,141 │雲龍、陳惠│07月01日起 │02月26日止 │收利息    │
│  │元  │美    ├──────┼──────┼───────┤
│  │   │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15%計 │
│  │   │     │02月27日起 │      │收利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培茹、邱│自民國108年 │至民國109年 │按年息0.115%計│
│  │4,141 │雲龍、陳惠│08月02日起 │02月01日止 │收違約金   │
│  │元  │美    ├──────┼──────┼───────┤
│  │   │     │自民國109年 │至民國109年 │按年息0.23%計 │
│  │   │     │02月02日起 │02月26日止 │收違約金   │
│  │   │     ├──────┼──────┼───────┤
│  │   │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43%計 │
│  │   │     │02月27日起 │      │收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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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