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89號
HLDV,109,司促,1289,20200313,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89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廖仁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捌萬貳仟零
  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一期當月收取
  違約金肆佰元,逾期二期當月計收違約金伍佰元,逾期三期
  當月計收違約金陸佰元,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
  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1/1頁


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