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62號
HLDV,109,司促,1162,2020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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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62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吉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李明華 

債 務 人 陳彥呈 

債 務 人 陳任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參仟伍佰陸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八點四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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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