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23號
HLDV,109,司促,1123,2020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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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2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花金福即花金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或債 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債務人邱花金福即花金福已於民國105年4月29日死亡 ,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 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呂姿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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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