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11號
HLDV,109,司促,1111,2020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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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呂光輝 

債 務 人 曹梅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伍仟零貳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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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