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9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貴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564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王貴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貴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 年6 月,於民國10 5 年7 月19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 ,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06 年8 月1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 以105 年度聲字第329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 定。受刑人於105 年7 月19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 106 年8 月18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受刑人刑期終 結日期原為107 年10月1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 數為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7 年9 月28日等情, 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8 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56571 號 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