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07號
HLDV,109,司促,1007,2020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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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7號
債 權 人 陳朝風 
代 理 人 王政琬律師

債 務 人 許博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許博雅  │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計收利│
│  │350,000 │     │03月11日起 │      │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 │許博雅  │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計收利│
│  │400,000 │     │05月01日起 │      │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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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