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9年度,4號
HLDV,109,司,4,2020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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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勝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磊品興業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為磊品興業有限公司(下稱磊品公司) 之債權人,為利害關係人,磊品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曾煥澤於 民國109年1月7日逝世,磊品公司對外有債務尚待清償,目 前因股東間有糾紛致未能選出新董事,至今未能選定法定代 理人,使公司事務無法處理,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規 定,請求選任曾嫈嫈為該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云云,固提出曾 煥澤之除戶謄本、清償證明、本票、存證信函等為憑(卷19 至29頁)。經本院於109年2月20日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 翌日起14日內提出磊品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 該通知已於109年3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函、送達證書 可參(卷33、35頁),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依據前述說明, 其聲請不備其他要件,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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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磊品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