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1號
TTDV,109,訴,81,2020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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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宜君 
被   告 劉語欣即李文鑫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劉奉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而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99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 2月17日以109年度補字第98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109年2月20日合法送達原告訴訟代理 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頁),惟原告 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查詢、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本院答詢表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可佐(見本院卷第13 頁至第16頁),堪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是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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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