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4號
原 告 林姜景岳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姜志瑩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