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4號
原 告 吳孟霖
吳蕙蘭
吳燦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鍾京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誥間請求塗銷土地他項權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塗銷坐落臺東縣
○○市○○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60年3月31日
所設立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元之抵押權設定登記
,而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3,724,560元(計算式:系
爭土地面積3,724.56平方公尺×109年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000
元=3,724,560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系爭
土地所擔保之債權額14,000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系爭抵
押權設定之相關資料及被告最新戶籍(記事欄勿略),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