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7號
再審原告 蘇洺慧即蘇怡華
蘇盈即蘇姳云
再審被告 蘇振源
蘇琳葳即蘇昱璉
蘇家葳即蘇家慧
蘇密即蘇俐帆
蘇詩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
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但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
續行,其訴訟標的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
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確定判決即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9號分割
共有物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準,該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既經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4,662,720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再審之
訴應徵再審裁判費為47,2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再審之訴,另本件再審聲請
狀未具再審原告簽名或用印,請併予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