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19號
TTDV,109,消債更,19,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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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陳國瑞 

代 理 人 文志榮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720元(4×43×10-1, 000=72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二、請聲請人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 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三、請聲請人陳報其自民國107年3月16日起至109年3月15日止之 每月實際所得來源、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 助),及與其相符之證明文件資料、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帳戶 之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 且補登資料至聲請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四、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 、郵局、農漁會信用部最近2 年之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 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



達之日後)。
五、請聲請人提出受扶養人即配偶楊念筑及未成年子女陳○○、 陳○○、陳○○等4人之106年度、107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扶養費支出之相關證 明文件。另請釋明受扶養人是否尚有其他扶養義務人,並敘 明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及其分擔金額 或不能扶養之原因;聲請人如有受扶養之情形,亦釋明之。六、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楊念筑、陳○○、陳○○、陳○○ 是否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 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完整 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且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之受補 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七、請釋明聲請人有無以其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投保公保、勞保及健保以外之人壽保險、儲蓄性保 險、投資性保險?如有,應提出保險單等相關證明文件,並 敘明繳納保費之保險期間、保額、已繳保費之年數、每年繳 納保費金額。
八、請聲請人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有何不 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九、請聲請人提出勞保費、健保費、瓦斯費等費用支出之相關證 明資料。
十、據聲請人陳報之戶籍謄本所示,聲請人戶籍址為「臺東縣○ ○市○○○路000 巷00號」,然聲請人於調解暨更生聲請狀 所載之住所地為「臺東縣○○市○○路00巷000 弄00號」, 而與房屋租賃契約書暨有線電視節目收視費收據、電費及水 費繳費憑證所示租屋處地址「臺東縣○○市○○街000 巷00 號」不同,請說明聲請人為何未實際居住於該戶籍址而有另 行租屋之必要?目前實際住所地為何?若為租屋居住,亦請 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倘租賃契約書係以他人為承租人,請 說明必要性,且聲請人與名義上之承租人間屬何種關係,又 係如何約定租金及如水電費、瓦斯費、市話費、第四台費等 費用之分擔,聲請人實際負擔金額多少?又聲請人有無同居 人?倘若有同居人,其有無分擔房租,而聲請人實際負擔金 額多少?並提出相關實際由聲請人繳費之單據(如轉帳、匯 款資料,但不以此為限)。
十一、請聲請人提出與「上開實際住所地相符」之最近1 年之水 費、電費之繳費收據及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請聲請人說明目前電話費之資費方案為何,並提出最近1 年之電話費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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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