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9年度,2號
TTDV,109,建,2,2020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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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號
原   告 錢櫃組合屋材料有限公司


被   告 許誌評
被   告 許慧喬
被   告 李威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下稱同 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同法第28條第1項)。
二、經查:依原告所提卷附第13頁至第14頁之訂購單、點交保固 單影本,均未記載:兩造合意由本院管轄。而依原告起訴狀 所載被告之住所,均係在屏東縣琉球鄉,則揆諸前揭規定, 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另參諸被告因 加盟而與原告所共同成立之「區域加盟銷售據點」,及被告 購置組合屋、原告施工之地點,均係在屏東縣琉球鄉,則該 地即為兩造相關資料所載及紛爭解決之訴訟方便地,故本院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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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錢櫃組合屋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