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74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東台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美香
債 務 人 陳振昌
債 務 人 葉瑞娥
債 務 人 王福俊即翁福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
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本件聲請,
債權人就請求超過新臺幣31,000元部分未提出釋明,依其所
主張利息起算日,其所提出應收利息試算表,截至108年7月
9日貸款結餘為31,000元,而累計欠繳利息及累計欠繳違約
金均為0元,故超出部份依首開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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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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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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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00元 │108年7月10日起至 │10% │108年8月10日起至 │按上開利率30%計算。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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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