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96號
TTDV,109,司促,1196,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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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6號
債 權 人 臺東長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繼興 
代 理 人 吳雅雯 
債 務 人 戎劉美代

債 務 人 林岱嫻 

一、債務人戎劉美代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伍佰陸
  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戎劉美代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
  果時,由債務人林岱嫻向債權人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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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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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8,565元     │108年10月29日起至清 │3.5%    │108年11月30日起至清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償日止       │      │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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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