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25號
TTDV,109,司促,1125,2020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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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2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劉夢薇即劉庭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參佰捌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劉庭榛於民國107年7月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8年8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年3月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
  551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6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
  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
  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
  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
  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
  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
  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
  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
  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
  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
  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
  每份100元。
  緣相對人劉庭榛於民國108年4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9
  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年3月7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
  息156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1457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
  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
  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
  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
  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
  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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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28,875 元     │109年3月8日起至   │13.79%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          │              │
│2 │31,625 元     │109年3月8日起至   │14.79%   │          │              │
│ │         │清償日止      │      │          │              │
├─┼─────────┼──────────┼──────┤          │              │
│3 │211,125 元    │109年3月8日起至   │8.99%    │          │              │
│ │         │清償日止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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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