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8年度,47號
TTDV,108,司執消債更,47,20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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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7號
債 務 人 林琦鈺即宋琦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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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李容嘉律師(法扶)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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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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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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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送達代收人 鄭欽懷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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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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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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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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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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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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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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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 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25日以前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 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 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1、2項復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於民國108年12月3日通 知全體債權人,請各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而全體債權人皆逾期 不為確答,依法應視為全體同意,而認債權人會議可決該更 生方案,此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 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 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 ,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 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件一:更生方案
一、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幣1,000元,共計清償72期(6年)。 (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25日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台幣190,002元 3、清償總額:新台幣72,000元 4、清償成數:37.89% 5、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分配 富全國際資管 110,854 58.34% 583 匯誠第一資管 8,689 4.57% 46 新加坡艾星 15,543 8.18% 82 亞太電信 33,602 17.69% 177 中華電信 4,171 2.20% 22



裕邦信用 17,143 9.02% 90 合 計 190,002 100% 1,000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禁止出入八大場所。 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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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