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15號
TTDM,106,單聲沒,15,2020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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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清文



      吳耕一


      陳美江


      張龔貴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宣告沒收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30
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扣案之麻將一副及現金新臺幣壹佰玖拾元,均沒收。」之記載,應更正為「扣案之象棋壹副及現金新臺幣壹佰玖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判決之更 正,法院原得依職權為之,所謂「依職權」即不論該判決是 否已經上訴或已確定,均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之修正理由說明甚詳,而此於刑事裁定亦可類推適用 之。
二、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三已記載扣得「象棋1 副 」及賭資190 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足 見主文欄記載「扣案之麻將一副」應係誤寫,而此項誤寫並 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補載 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尹 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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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