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27號
TNDA,109,簡,27,2020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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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7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

代 表 人 張明德


訴訟代理人 蔡宗翰
      張閎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巽彥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
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依法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
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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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