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7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
代 表 人 張明德
訴訟代理人 蔡宗翰
張閎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巽彥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
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依法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
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