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79號
TNDV,109,除,79,2020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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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79號
聲 請 人 王邱寶淑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除權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 ,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原告之訴,原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明。二、查本件聲請人以遺失如附表所示證券為由,於民國108年8月 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57號公示催告,並以申報期 間已滿,於109年3月16日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惟查,本 件聲請人實於提出聲請前之108年12月3日死亡,此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自該時起 無當事人能力,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顯不合法,且屬無從補 正之事項,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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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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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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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D210736-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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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9800-6 │ │1 │1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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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19080-5 │ │1 │1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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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30558-2 │ │1 │1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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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