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76號
TNDV,109,除,76,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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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6號
聲 請 人 曾偉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 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36號公示催告 在案,並於民國108年8月19日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 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108年8月19日 公告證明1份在卷可稽。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2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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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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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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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曾謝麗月│華南商業銀行│曾偉福│108年7月19日│60,000元 │QD1503624 │
│ │ │東台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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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