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47號
TNDV,109,除,47,2020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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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邱明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70幾年間在家中不慎遺失如附 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其聲請裁定准許公示催告 ,業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17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 並於108年8月6日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 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誤。茲因系爭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8年8月6 日公告在本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2月6日屆 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 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於法相符,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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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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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416504-0 │ 1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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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