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71號
TNDV,109,訴,371,2020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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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王振碩 
被   告 呂佳和 


      呂佳鑫 

      呂學旻 

      呂學聖 

      蘇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660 元。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
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
2 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
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
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
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
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
件原告民國109 年3 月5 日具狀更正聲明請求撤銷被告間就被繼
承人呂芳珍所留遺產之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
之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呂佳鑫呂學旻呂學聖就新竹縣○○
鎮○○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 分之1 )、臺南市○區○○
段0000○號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登記應予塗銷;請求動產
(汽車、機車)返還予全體繼承人。就原告上開聲明觀之,其起
訴目的均在除去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
及遺產分割登記行為,俾其債權得獲清償,而撤銷遺產分割協議
所示不動產、動產合計之價額明顯高於原告主張其對被告呂佳和
之債權額1,227,507 元本息(見南簡卷第79至81頁),則揆諸前
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27,507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3,177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1,660 元,尚應補繳11,51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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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