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6號
原 告 徐稜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趙晉東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252號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1,39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