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43號
TNDV,109,訴,243,2020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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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3號
原   告 林廖姿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珈禎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 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 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 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民事訴訟 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5款分別 定有明文。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又按繼承人有數人 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 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再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固有必 要共同訴訟,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 ,應由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共同起訴,並以其他共有人全 體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另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 ,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或影本。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 為準,同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之起訴狀所列 被告、訴之聲明及當事人地址均有欠缺,且部分當事人能力 有所欠缺,起訴程式尚未完備,依前開規定,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三、又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 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原告請求法院判決分割共有 物,即係處分共有物,須以共有人之處分權存在為前提,如 果共有人就共有物並無處分權可資行使,法院即無從基此而 為裁判分割。準此,請原告查明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是 否已辦理繼承登記,如否,請於補正上開事項之準備書狀更 正正確之訴之聲明,並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定, 原告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到院,併予敘 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
㈠提出被繼承人林茂藏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姓名、年 籍(如該繼承人已死亡,應再查明其繼承人),並提出被繼承 人林茂藏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表明是否變更追加其繼承人 為被告,或是撤回非具繼承人身分之被告。
㈡原告所列被告林素鸞為林江蟳之繼承人,惟查被告林素鸞於戶 籍謄本上登記之父親名字為林江燦,應查報被告林素鸞是否為 林江蟳之繼承人,若被告林素鸞為林江蟳之繼承人,被告林素 鸞業於起訴前之108年5月19日死亡,應查報被告林素鸞之繼承 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姓名、年籍(如該繼承人已死亡,應再查 明其繼承人),並提出被繼承人林素鸞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表明是否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
㈢被告林彥達林彥芸均係91年11月29日生,於起訴時(108年 10月18日)均屬未滿20歲之人,然起訴狀未列該二人之法定代 理人,應查報該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㈣被告林玫君於起訴前已受監護宣告,然起訴狀未列其監護人, 應查報其監護人,並列之為法定代理人。
㈤被告陳文龍業於起訴前之108年2月22日死亡,應查報陳文龍之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姓名、年籍(如該繼承人已死亡,應 再查明其繼承人),並提出被繼承人陳文龍全體繼承人之戶籍 謄本,表明是否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
㈥被告林詹阿珠業於起訴後之108年11月18日死亡,應查報林詹 阿珠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姓名、年籍(如該繼承人已死 亡,應再查明其繼承人),並提出被繼承人林詹阿珠全體繼承 人之戶籍謄本,表明是否聲請其繼承人承受訴訟。㈦原告列被告林美李為林茂藏之繼承人,惟查被告林美李未列於 被繼承人林茂藏之繼承系統表內,應查報被告林美李是否為林 茂藏之繼承人,並提出戶籍謄本。
㈧原告提出被繼承人林茂藏之繼承系統表內,尚列有林素卿,並 記載25年4月10日除籍,應查報林素卿是否為林茂藏之繼承人 及是否在世,並提出戶籍謄本或相關證明文件。若林素卿為林 茂藏之繼承人,並已死亡,應一併查報林素卿之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姓名、年籍(如該繼承人已死亡,應再查明其繼承



人),並提出被繼承人林素卿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表明是 否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
㈨原告提出被繼承人林茂藏之繼承系統表內,尚列有林明愛,並 記載65年6月9日遷出美國,應查報林明愛是否為林茂藏之繼承 人及其是否在世,並提出戶籍謄本或相關證明文件。若林明愛林茂藏之繼承人,並已死亡,應一併查報林明愛之繼承系統 表、全體繼承人姓名、年籍(如該繼承人已死亡,應再查明其 繼承人),並提出被繼承人林明愛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表 明是否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
㈩原告提出被繼承人林茂藏之繼承系統表內,尚列有林可南,並 記載出境德國,應查報林可南是否為林茂藏之繼承人及其是否 在世,並提出戶籍謄本或相關證明文件。若林可南為林茂藏之 繼承人,並已死亡,應一併查報林可南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 承人姓名、年籍(如該繼承人已死亡,應再查明其繼承人), 並提出被繼承人林可南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表明是否追加 其繼承人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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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