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87號
TNDV,109,訴,187,20200317,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7號
抗 告 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7人間請求召開
都市計畫會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2月12日裁定提起抗
告。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1/1頁


參考資料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