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28號
TNDV,109,訴,128,2020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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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8號
原   告 0000-000000   
  兼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之母 
      0000-000000A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0000-000000B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 年度侵上訴字第179 號被告妨害性自主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本訴訟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 文。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後,被 告之犯罪嫌疑,係在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以前,即已發 生,與「訴訟中」涉有犯罪嫌疑之情形,雖不完全相同,惟 該犯罪嫌疑事項,確有影響該訴訟之審判,應有調取刑事案 卷審認之必要,且為避免民刑事判決分歧,宜放寬解釋或類 推適用上開規定,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裁定停止 民事訴訟程序。
二、查本件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原告於本院108 年度侵訴字 第25號刑事訴訟案件審理期間,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侵權損害賠償,並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 。惟上開刑事案件前經本院一審判決後,現經被告上訴於臺 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 年度侵上訴字第175 號審理中,尚 未終結等情,有司法院裁判檢索系統查詢資料可稽。茲因上 開刑事訴訟判決結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是否成立侵 權行為之待證事項,應有參酌刑事卷證資料之必要,惟相關 事證現仍在二審審理中,尚未終結,是依前揭說明,為避免 民刑事判決分歧,在該刑事訴訟終結前,應認有停止本件民 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並於第一次審理期日徵詢原告同意由本 院裁定停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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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