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34號
TNDV,109,補,234,2020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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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   告 王進福 


被   告 林碧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
號3樓之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767,800元(以系爭房屋之108年度課稅現值為計算
基準),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3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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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