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 告 王進福
被 告 林碧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
號3樓之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767,800元(以系爭房屋之108年度課稅現值為計算
基準),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3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