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9號
原 告 黃坤檳
訴訟代理人 林姿瑩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41,02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24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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