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0號
原 告 翁慈禧
訴訟代理人 吳佩諭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65,9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惟原告已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109年度救字第20號),倘其聲請經准予確定,得暫免繳納
上開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