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00號
TNDV,109,補,200,2020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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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0號
原   告 翁慈禧 

訴訟代理人 吳佩諭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65,9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惟原告已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109年度救字第20號),倘其聲請經准予確定,得暫免繳納
上開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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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