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66號
TNDV,109,補,166,2020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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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6號
原   告 黃料枝 

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律師
被   告 楊爵嘉 
      黃清智 
      黃瓊瑤 
      黃瓊儀 
      黃源謀 
      黃榮棋 
      蘇采慧 
兼上7人
訴訟代理人 黃宏名 
被   告 蘇閙枝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蘇水長 
      莊子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就訴請分割之土地之應有部分及公
告現值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35,375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40,9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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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