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6號
原 告 黃料枝
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律師
被 告 楊爵嘉
黃清智
黃瓊瑤
黃瓊儀
黃源謀
黃榮棋
蘇采慧
兼上7人
訴訟代理人 黃宏名
被 告 蘇閙枝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蘇水長
莊子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就訴請分割之土地之應有部分及公
告現值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35,375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40,9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