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 告 吳昭亮
黃鴻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益制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分別請求如附表「
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各應徵收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
示金額。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
判費3分之2,故本件原告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暫繳裁判費」欄所
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表】(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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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名 │請求金額 │應徵裁判費 │暫繳裁判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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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吳昭亮 │83萬9,158元 │9,140元 │3,04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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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黃鴻期 │51萬175元 │5,620元 │1,87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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