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 告 黃福益
被 告 顏鴻基
顏鴻鈞
顏鴻隆
顏鴻民
嚴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8,000 元(計算
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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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公 告 現 值 │土地面積 │原告權│價額(小數點以│
│號│ │ │(㎡) │利範圍│下四捨五入) │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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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六甲區港子頭│1,000元/ ㎡ │2,976 │2分之1│1,488,000元 │
│ │段988地號土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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