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28號
TNDV,109,補,128,2020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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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   告 黃福益 
被   告 顏鴻基 
      顏鴻鈞 
      顏鴻隆 
      顏鴻民 
      嚴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8,000 元(計算
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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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公 告 現 值  │土地面積 │原告權│價額(小數點以│
│號│         │       │(㎡)  │利範圍│下四捨五入) │
│ │         │       │     │   │ (新臺幣) │
├─┼─────────┼───────┼─────┼───┼───────┤
│1 │臺南市六甲區港子頭│1,000元/ ㎡  │2,976   │2分之1│1,488,000元  │
│ │段988地號土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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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