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94號
TNDV,109,消債更,94,2020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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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世均(原名張克銘)

代 理 人 黃冠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消債法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件:
⒈請提出聲請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紅 色聯單)及提供張江泉張招治所有子女之姓名、戶籍謄本 。
⒉請說明聲請人及張江泉張招治蔡佩紋、張恩璐、張祈恩 有無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 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生活補助等)?若有,起迄期間及金 額為何,並應檢附完整證明文件(如受領單據或存摺影本) 。
⒊聲請人如有以自己或張江泉張招治蔡佩紋、張恩璐、張 祈恩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 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持有之貴 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縱屬小額或價 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 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 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銀行名稱、帳 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二年交易紀錄),請再予 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



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 件聲請。
⒋請提出聲請人108 年1 月迄今之薪資證明。 ⒌請說明聲請人每月生活支出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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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