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50號
TNDV,109,法,50,2020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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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邱憲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
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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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