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邱憲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
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