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49號
TNDV,109,法,49,2020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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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曾王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曾子南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曾子南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訂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曾子南文化基金會之 董事長,上開財團法人於民國97年4 月7 日報經臺南市政府 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嗣因 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會議決議變更章程如附件修訂條文對 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之處 分,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曾子南文化 基金會捐助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及董事會會 議紀錄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3至39、43頁),堪信為真實 。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 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而主管機關即臺南 市政府文化局亦以109 年2 月13日南市文運字第1090213934 號函表示同意財團法人曾子南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等語 ,有該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頁),是聲請人聲請變更 此部分之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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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