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44號
聲 請 人 曾炳榮
代 理 人 林仲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陳介臣獎學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陳介臣獎學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陳介臣獎學基金會之 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44年5月4日經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核准設立,已聲請本院核准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 簿第1冊、第4頁、第4號)。茲因應業務需要,提請民國108 年第2次董事會決議修訂章程計5條(詳如附件之捐助章程修 正對照表),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 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陳介臣獎學 基金會變更前、後之章程、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該財團法 人108年第2次董事會紀錄及會議簽到簿、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法人登記證書為證,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之聲請,核 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 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