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9年度,50號
TNDV,109,家救,50,2020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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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救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曾○山



上列聲請人因與曾○稷等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曾○稷等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 事件,應有勝訴之望,聲請人全盲、中風,現於護理之家受 照顧,經濟拮据,為無資力之人,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 表、資力詢問表、財產所得清單,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曾○稷等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 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法 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上均影本)為證,堪可採 信。又依聲請人與曾○稷等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所提聲 請狀記載之事實,亦難認其聲請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佳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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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