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900號
TNDV,109,司繼,900,2020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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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900號
聲 請 人 朱黃隨 

聲 請 人 朱正平 

聲 請 人 朱擇文 

聲 請 人 朱四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 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有關拋棄繼承事件 ,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7條 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 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朱丁貴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宣告於民國 102年7月7日死亡,其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為屏東縣○○鄉 ○○路00號,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是本件拋 棄繼承事件尚非在本院轄區內,而應由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 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等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 出聲明,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並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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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