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834號
聲 請 人 許靚
法定代理人 許書𣹻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 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有關陳報遺產清冊 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 7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法院於受理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而認 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二、查本件被繼承人阮怡慧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死亡,其繼承 開始時之住所地為嘉義縣○○鄉○○村○○○00號,有被繼 承人除戶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參,是本件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尚非在本院轄區內,而應由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之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等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明,於 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