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59號
TNDV,109,司拍,59,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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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59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張炎清 
非訟代理人 林義騰 
相 對 人 邱淑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為擔保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為聲請人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 7,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 135年7月19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另行約定 ,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於105年7月間簽立借據,向聲請人借款6,000,000 元,借款期間自105年7月25日起至125年7月25日止,清償方 式為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另約定相 對人對聲請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得視 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於108年11月25日後即未依約還款, 尚欠本金5,196,32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約定本 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含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 利證明書、授信申請書、授信約定書、擔保貸款契約書、放 款明細資料查詢單、利率查詢單等件影本與不動產登記謄本 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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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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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編號├───┬────┬────┬──┼────┤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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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新市區 │ 南社內 │293 │487.78 │10000分之1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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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測前:社內段344-9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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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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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二│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 │號│ │ │ │ │ │單│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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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8│臺南市新市區│臺南市新│6層樓房 │10│10│平│鋼筋│15│平│全 部│
│ │ │社內73之7號 │市區南社│鋼筋混凝│7.│7.│方│混凝│.4│方│ │
│ │ │二樓之1 │內段293 │土造 │28│28│公│土造│2 │公│ │
│ │ │ │地號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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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南社內段6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08。 │
│ (含停車位編號1,權利範圍:10000分之282) │
│ (含停車位編號2,權利範圍:10000分之282) │
│重測前:社內段771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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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