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43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謝素鳳即謝定國之繼承人
謝佳樺即謝定國之繼承人
謝佳伶即謝定國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謝素鳳、謝佳樺、謝佳伶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謝定國之
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貳佰捌
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
上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
償責任。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
段、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借款人即被繼承人謝
定國係於98年6月29日死亡,依前開說明,其繼承人即僅需
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就被繼承人對債權人所負債務負連帶
清償責任。然債權人對債務人謝素鳳即謝定國之繼承人卻請
求以其固有財產對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顯已逾前開規
定之範圍。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謝素鳳即謝定國之繼承人之
請求,其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
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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