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999號
TNDV,109,司促,5999,2020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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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99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蔡秀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萬捌仟捌佰伍拾肆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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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5999號利息:                  │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蔡秀媚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 │
│  │84414 │     │3月0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蔡秀媚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 │
│  │215405│     │3月0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蔡秀媚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98475│     │3月06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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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