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437號
TNDV,109,司促,5437,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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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437號
債 權 人 許阿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文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債權人 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 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已遭臺南市永康戶政事務所永康辦公室逕為住 址變更登記,將其戶籍地址自債權人所陳報之送達處所「臺 南市○○區○○○路000巷0號」遷出,並設籍於該戶政事務 所,是債務人顯已非居住於上開地址,且現應為送達之處所 不明,而需以公示送達方式對其送達。則依前開說明,本件 即屬不得核發支付命令者,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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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