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218號
TNDV,109,司促,5218,2020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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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21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潘慧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貳佰參拾玖元,及其
  中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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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5218號利息:                       │
├──┬───────┬─────┬──────┬──────┬───────┤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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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臺幣71525元 │ 潘慧陵 │自民國97年4 │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19.7│
│  │       │     │月27日起  │月31日止  │1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15 │
│  │       │     │月1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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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