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109年度,9號
TNDV,109,再易,9,2020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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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9號
再審原告  陳致銘 
      黃進興 

      黃賜嘉 


      黃和傳 

      黃湘芸即黃連對之繼承人


      黃鳳琳即黃連對之繼承人


      黃月裡即黃連對之繼承人




再審被告  洪黃素鸞

      黃乾圖 

      黃榮風 

      黃榮源 

      黃金盆 

      黃金星 

      黃育建 

      黃雲蘭 

      吳秋花 

      吳女  


      黃勻萱 

      黃勻緹 


      黃文琪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
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
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
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
,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裁判意旨參照)
。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1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之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該案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57,797元,業經調取該卷宗查明屬實。揆諸上開規定,本
件再審之訴自應依上開二審訴訟標的金額課徵再審裁判費5,790
元,惟扣除再審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應再補繳4,79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黃聖涵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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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